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2號
債 權 人 達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楷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於「閤閣閥業有限公司」任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債權人「達一工業有限公司 」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健保等資料;並陳報借支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