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4號
債 權 人 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宗勳即幸福花之島冷凍草莓工坊、張菁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抬頭為「民事聲請補正狀」之記載是否有誤?是否欲聲請支付命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因請求標的聲明內容不清楚,請區分各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共同請求之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為何?
㈢聲請狀末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印文。
㈣提出債權人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二人陸續委託債權人代為清洗草莓,並委託債權人代購買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乙台和種植草莓、番茄株苗與翻土和肥料及牌照燃料稅等費用共計新臺幣156,150元之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標的金額中「新臺幣156.150元」、「新臺幣107.1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應非為小數點)
㈦提出債務人幸福花之島冷凍草莓工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㈧債務人張菁稜(住○○市○區○○路○段00號14樓之3、居苗栗縣○○鄉○○村○○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