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5號
債 權 人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456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債務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