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諾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燕妮已於113年1月19日死亡,請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諾亞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