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債 權 人 承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鴻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陳柏豫」?請查明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