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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4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買受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人?㈡提出淶湰琩工程有限公司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