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6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輔助宣告,請補正其輔助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