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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奐彰 
債  務  人  洪浩寶 

            洪旗榮 


一、債務人洪浩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浩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洪旗榮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