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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銘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