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87號
債 權 人 彭海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恩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