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93號
債 權 人 賴旻琦即天啟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晶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承攬鐵皮屋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㈣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張晶牛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