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96號
債 權 人 張雁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柏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原因之書面釋明資料(不得以QRcode檢視)。
㈡確認債權人為張雁文一人是否有誤?(因與狀載相關證據文件中本團隊為張雁文、陳倚蓉、簡以昀三人不相符。)
㈢提出債務人黃柏彰(住○○市○區○○路○段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