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99號
債 權 人 蔡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素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郭素貞向陳幼欽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本票)。
㈡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郭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