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1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福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一、所載債權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提出債務人吳福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