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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2號
債 權 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東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記載債權人為「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