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3號
債 權 人 焜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嘉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東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債務人張東燁(住○○市○○區○○路00巷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