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家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技腦媒體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妍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姓名「陳妍馨」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陳「姸」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