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8號
債 權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馮翔緯、劉宣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本件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105年10月匯率為32.8946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