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富鈞即游詠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游富鈞即游詠程」抑或「游富鈞即游詠誠」?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游富鈞即游詠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