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案外人張美鳳於086年10月27日邀同債務人邱寶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分別各為新臺幣135萬元,借款期間皆自086年10月27日起至106年10月27日止。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債權人聲請鈞院強制執行仍無法受償,嗣經鈞院核發97年度執字第19172號債權憑證在案,債務人邱寶珠為連帶保證人,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二、放款明細2件。三、金
管會函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