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0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桂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