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1號
債 權 人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燦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周燦如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本所示,立約人為黃文欽即金黑皮視聽歌唱坊。)
㈡確認本件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