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6號
債 權 人 東樺建築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豐營造有限公司、卓寶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對債務人卓寶珍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債務人卓寶珍僅為健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承攬工程合約之當事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