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
債 權 人 蔡政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名締即黃名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事實理由欄中支票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狀附支票金額不同,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