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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5號
債 權 人 浩展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律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秀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票號TH642312本票之完整影印本。(因原狀附影本未有發票日期)。
㈡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