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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3號
債  權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仕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仕柏原位於臺中市南區濟世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查債務人李仕柏之居所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