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
債 權 人 星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妤
債 權 人 馨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馨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永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祭祀公業張永昌之祭祀公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張志祥為祭祀公業張永昌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