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8號
債 權 人 義順樹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秉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義順樹脂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提出債權人支付現金10,000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簽收收據影本),並提出債權人需給債務人其他案場工資15,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