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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18號
債  權  人  義順樹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秉紘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債權人義順樹脂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㈡提出債權人支付現金10,000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簽收收據影本),並提出債權人需給債務人其他案場工資15,000元之釋明資料。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