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㈡確認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因與狀附買賣契約書影本第五條所載不符)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證物一、為「借貸契約書影本」是否有誤?(因狀附證物為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