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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7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貽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