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債 權 人 賴虹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昱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江昱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20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㈣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