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債 權 人 楊鎧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孟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百分之5)
㈣提出Line截圖Ruei為債務人江孟軒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