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
債 權 人 趙曉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惠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㈡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欺騙債權人之女在美國罹患憂鬱症之釋明資料(如:LINE截圖或信件等)。
㈢提出美元兌換臺幣金額為何?並提出銀行外匯牌告匯率表影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47,103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陳惠萍(住○○市○○區○○○道○段000號7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