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高鐵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進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進名(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