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龍即陳中桂之繼承人、陳美樺即陳中桂之繼承人、陳瑞華即陳中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債務人陳瑞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
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狀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查無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