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
債 權 人 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曉玲
債 權 人 林宗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芸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㈡提出債權人三人各得請求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賠償金額為1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