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DANIEL RICHARD BRIAN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DANIEL RICHARD BRIAN(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