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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DANIEL RICHARD BRIA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DANIEL RICHARD BRIAN業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出境後,未有再入境資料,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