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5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崇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崇熙於110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3萬元整,借期至117年09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3年07月29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2.71%)。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7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9,910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