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政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完整聲請更正狀(含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