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49號
債 權 人 李炳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徐弘豐究為「債務人」或「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僅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列其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承上,如徐弘豐亦為債務人,除列其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陳明其亦為債務人之意旨;併請補正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文件影印須清晰可辨)。
㈢確定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徐弘豐」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台灣中通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