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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39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董淵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雲林縣斗南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董淵翔設籍於雲林縣西螺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