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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8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子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違約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柒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