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8號
債 權 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士儀即傑斯丹尼餐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113年10月10日」?
㈣提出傑斯丹尼餐廳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