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永麒有限公司(原名:澔麒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