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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6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蓁筠 

債  務  人  廖福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債務人應林蓁筠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蓁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