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董季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徐敬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列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徐敬蘅」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585,467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