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6號
債 權 人 綠園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幸福媽咪月子工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幸福媽咪月子工坊(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劉仕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