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6號
債 權 人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承租高空作業車之釋明文件資料(如承租書影本)。
㈢確認債務人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即莊佩卿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